文化部「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補助」本期收件期限延長至102年5月31日2013.04.25

依  據:文化部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第一期:1月至6月辦理之活動,應於辦理年度前一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期間
提出申請。

(二)第二期:7月至12月辦理之活動,應於辦理年度4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提出申請。

102年7月至12月辦理之活動,受理申請期限延長至5月31日。

二、申請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

(二)經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法人、機構、學校、團體、獨資或合夥事業
(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協助前款個人辦理補助者,得提出申請,惟同一申請單位
每年至多補助二案。

三、補助項目:

(一)個人辦理其創作之首次出版、展覽、演出、映演或其他公開發表計畫。

(二)申請單位整合前款個人創作者之發表計畫。 前項補助不包括因學校課程、社團活動、
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用之發表計畫。

四、有關要點、申請表等,請自本部網站下載。
網 址: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418

聯絡人:綜合規劃司 顏容欣 小姐

電 話:(02)2343-4195
附加檔案: 申請書相關附件

相關連結: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