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3 12 月, 2025
spot_img
Home Blog Page 207

全國文化會議-屏東場次

0

2017年全國文化會議分區論壇首場於臺灣最南端的屏東縣舉辦,象徵翻轉由上而下的文化治理模式正式啟動。首場論壇吸引近百位關心文化事務之地方人士與會,包括藝文團體、公民團體、文化工作室、社區志工、專家學者等,更有特地遠從臺東縣、高雄市來參與之民眾,另文化部部長鄭麗君、屏東縣縣長潘孟安也共同出席,與屏東當地民眾討論文化議題。

鄭部長表示,她謹記潘縣長曾提過屏東縣不是臺灣尾而是臺灣頭,故此次自屏東縣出發,又選在具有當地文化資產特色之屏東菸葉廠舉辦,別具意義。文化就是生活的所在,每個人的立足之地,文化要在地扎根,文化會議就要從在地出發。所以文化部在9月2、3日辦理「2017年全國文化會議」之前,舉行北、中、南、東、離島地區共15場分區論壇,另針對青年、新住民及文化經貿、文化科技、文化資產等議題,規劃專題論壇,總計近20場次論壇,透過廣泛討論,凝聚共識,落實文化公民權。鄭部長又表示,經濟發展到一個階段,應從人本思想出發以符合人類想望,所以這次邀請大家一起拼文化,拼文化有兩個意涵,一為致力文化發展,形塑未來我們的文化政策,一為透過共同參與,拼出多元文化的面貌。鄭部長也強調,這個會議不是一個大拜拜,後續還設置常態性的公共論壇,繼續延續公共參與的平台,累積民間討論文化事務之能量。

屏東縣潘孟安縣長表示,屏東元素彰顯不同族群互相包容共存,此亦為屏東的競爭力,他也肯定本次文化會議首場論壇選在屏東縣舉辦,並以屏東菸葉廠這個保留歷史紋理、生活記憶之工業產業場域為例,感謝文化部對推動屏東縣文化資產保存不遺餘力。

25日上午討論主題「文化包容力促進文化多樣發展與交流」,由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長陳志誠擔任主持人,獨立歌手舒米恩、燦爛時光書店店長張正、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特聘教授王俐容與會引言。張正引言時,認為大拜拜不是負面的說法,形式比較重要,可以吸納許多言論,翻轉大拜拜的印象。同時,與會民眾更就文資保存、在地連結、文化多樣、文化行政等議題,踴躍提出建言。

鄭部長最後不僅回應民眾提出的議題,並表示聽取民間建言感受到民眾對於推動文化民主化的共識,文化部深知維護文化多樣性的自主發展,推動文化平權及近用權利,可創造自由、人權共同價值。臺灣多元文化要透過了解與對話取得認同,文化會議是個互相交流對話、公共參與分享之途徑。

文化部表示,今日首場分區論壇後,將繼續辦理後續場次,歡迎民眾報名參與,共同關心文化未來,詳細場次資訊請至網站查詢:

http://nccwp.moc.gov.tw/,或臉書「2017年全國文化會議暨文化政策白皮書」。

【文化部】106年05月01日-社區營造青銀合創實驗方案補助

0

依據:文化部社區營造青銀合創實驗方案補助作業要點(106年3月7日文源字第10630049902號令修正)

公告事項:

一、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止(以郵戳為憑),依規定格式及至109年計畫期程,報送執行計畫至本部辦理審查。

二、  計畫期程:毎一入選方案本部將自徵選完成簽約後,持續輔導執行至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止,以利奠定社區組織永續發展之基礎。

三、  申請對象與要件:

(一)  第一類(青銀合創發展在地知識):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大專院校、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社區大學。

(二)  第二類(青銀協力堅壯社區組織):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  申請要件:

  1. 為持續引入青年創意及專業,促進社區組織發展,任一類提案均需聘任三十五歲以下之青年一名(以起聘時間為認定基準),共同投入組織經營之策略規劃,所需經費得申請補助,並依本方案之酬金標準支應。

  2. 申請第二類之提案,另需提供至少三個社區之合作意願書。

四、  補助類別及額度:

(一) 第一類(青銀合創發展在地知識):本類型每一入選方案自簽約日至109年10月30日補助總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六百萬元為原則。

(二) 第二類(青銀協力堅壯社區組織):本類型每一入選方案自簽約日至109年10月30日補助總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為原則。

五、  申請程序:請於申請時間106年5月1日止(以郵戳為憑)備妥計畫書乙式十份(採A4直式橫書,左側裝訂、附計畫書電子檔乙份),親送或郵寄計畫書至文化部 (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信封請註明「申請文化部社區營造青銀合創實驗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全國文化會議

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q9VP-ybAYg

全國文化會議暨分區論壇時間與場次

2017年3月至6月,文化部將於臺灣南中北東四區舉辦分區論壇,討論六大議題。為讓各區皆能討論到六大議題,每區將選擇三場地,每場地主要分上午場、下午場討論兩大議題,並安排開放議題時段與針對文化基本法草案討論的時間,歡迎民眾參與。同時,文化部亦將於6月17日舉辦青年論壇,邀請青年與會一起討論六大議題,並將彙整所有論壇討論,於9月2-3日,分兩天舉辦全國文化會議,具體歸納未來文化政策的施政方向。
歡迎進入頁面了解各場次詳細資訊,並進行場次報名。所有論壇會議均提供現場直播,會後也提供會議記錄提供民眾參閱 。

  • 2017.03.08(三)
    全國文化會議記者會
    地點:URS27W 城市影像實驗室READ MORE
  • 2017.03.25(六) 09:00-17:30
    全國文化會議分區論壇-屏東場 促進文化多樣發展與交流(文化包容力)文化經濟與文創產業生態體系的永續(文化永續力)
    地點:屏東菸葉廠14號倉庫READ MORE
  • 2017.04.08(六)
    全國文化會議分區論壇:花蓮場
    地點:a-zone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 B19-2F稻住通教室READ MORE
  • 2017.04.09(日)
    全國文化會議分區論壇:台東場
    地點: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國際會議廳READ MORE
  • 2017.04.15(六)
    全國文化會議分區論壇:台南場
    地點:國立臺灣文學館國際會議廳READ MORE
  • 2017.04.16(日)
    全國文化會議分區論壇:高雄場
    地點:高雄市立圖書館 際會廳READ MORE
  • 2017.04.22(六)
    全國文化會議分區論壇:南投場
    地點: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工藝資訊館 國際會議廳READ MORE
  • 2017.04.23(日)
    全國文化會議分區論壇:台中場
    地點:中區再生基地READ MORE
  • 2017.04.29(六)
    全國文化會議分區論壇:雲林場
    地點:國立雲林科技大學READ MORE
  • 2017.05.04(四)
    全國文化會議分區論壇:新竹場
    地點:集思竹科會議中心 愛因斯坦廳READ MORE
  • 2017.05.06(六)
    全國文化會議分區論壇:宜蘭場
    地點:蘭陽博物館 會議廳READ MORE
  • 2017.05.14(日)
    全國文化會議分區論壇:新北場
    地點:板橋435藝文特區板橋大劇院READ MORE
  • 2017.06.04(日)
    全國文化會議分區論壇:基隆場
    地點:基隆市立文化中心 第一會議室READ MORE
  • 2017.06.17(六)
    青年論壇
    地點:空總創新基地展演廳2樓(聯合餐廳)READ MORE
  • 106.09.02
    全國文化會議
    地點: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福華文教會館READ MORE
  • 106.09.03 (日)
    全國文化會議
    地點: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福華文教會館READ MORE

(106年)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

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局影(輔)字第10620004621號令發布

一、主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基礎電影長片製作人才,鼓勵產製內容創新、類型多元或具文化藝術價值之國產電影片,以期提升國片之產量與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應為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申請輔導金補助之國產電影長片由二家以上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參與製作者,應由所有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共同提出申請:

(一)   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因違反前款以外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   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

(四)   最近一會計年度(曆年制)資產負債表所載淨值總額為負數。但第二梯次申請人於申請時,其資產負債淨值總額已轉為正值,且檢附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證明者,不在此限。

(五)   最近一年有退票紀錄。

三、申請及獲補助之輔導金國產電影長片(以下簡稱輔導金長片)應符合之條件

(一)   一般組:除應符合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外,並應符合第四目至第六目規定之一:

1、    導演之一或製片/監製之一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曾執導或製作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以准演執照/分級證明上所載為準,以下同),且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應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2、    導演均不得為輔導金長片之唯一製片/監製。

3、    同一導演於每梯次所有申請案,以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為限;同一製片/監製於每梯次所有申請案,以製作二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4、    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以下同)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5、  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要演員屬相同國籍者,應未逾主要演員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6、  動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製作費用,應達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參與製作之編劇、藝術及技術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該動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二)   新人組:除應符合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外,並應符合第四目至第六目規定之一:

1、  導演之一應曾執導一部電影長片、一部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電影短片或一部七十五分鐘以上單元劇。

2、    導演均不得為輔導金長片之唯一製片/監製。

3、  同一導演於每梯次所有申請案,以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為限;同一製片/監製於每梯次所有申請案,以製作二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4、  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5、  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要演員屬相同國籍者,應未逾主要演員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6、  動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製作費用,應達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參與製作之編劇、藝術及技術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該動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三)   多元組:除應符合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外,並應符合第四目至第六目規定之一:

1、  導演之一應曾執導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且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應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其中一部電影長片曾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競賽單元獎項入圍或得獎。

2、  導演均不得為輔導金長片之唯一製片/監製。

3、  同一導演於每梯次所有申請案,以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為限;同一製片/監製於每梯次所有申請案,以製作二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4、  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5、  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要演員屬相同國籍者,應未逾主要演員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6、  動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製作費用,應達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參與製作之編劇、藝術及技術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該動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前項第一目所稱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競賽單元獎項入圍或得獎,指在國內曾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賽,獲金馬獎正式獎項得獎、台灣國際紀錄片(雙年展)影展競賽單元得獎、台北電影節競賽單元得獎或高雄電影節競賽單元得獎;在國外曾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所稱第一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入圍或得獎、第二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入圍或得獎、第三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得獎或第四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得獎。前開入圍、得獎屬個人獎項者,以導演獎為限。

(四)   放映時間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輔導金長片經評選小組依第十二點規定進行審核,且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建議得不受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之限制,並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   不得全程在國外取景或拍攝,且在國內拍攝之場景,應有主角或配角之呈現。但動畫輔導金長片不在此限。

(六)   製作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以三十五毫米或超十六毫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規格製作。

2、  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DCP數位檔案輸出,畫素應為1920×1080 pixel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音訊格式應為16/24Bit,48KHz,格率為24格/秒。

(七)   輔導金長片之導演,應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前執導之輔導金長片、短片攝製完成,且應將執導之旗艦組及策略組補助金電影長片攝製完成,並取得各該電影片之分級證明。

(八)   於本局公告獲選輔導金長片名單前,應尚未取得該電影片分級證明。

(九)   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所載輔導金長片製作企畫或劇本獲本局其他補助。但獲本局下列各目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1、  數位視覺特效補助。

2、  依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要點規定,獲劇本開發補助。

3、  依一百年度票房獎勵製作國產電影片補助金辦理要點、一百零一年度票房獎勵製作國產電影片補助金辦理要點規定,獲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製作補助。

(十)   輔導金長片應未獲文化部、本局以外之文化部所屬機關、文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之補助金。但獲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在此限。

(十一)輔導金長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事業、法人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四、輔導金補助額度

輔導金長片之補助金額,不得達本局核定獲輔導金長片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其屬合資者,除應符合前開規定外,並不得逾前開企畫書所載申請人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輔導金長片之補助金額,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以下列金額為上限:

(一) 一般組輔導金上限: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 新人組輔導金上限: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 多元組輔導金上限:新臺幣三千萬元。

五、申請書及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一份及輔導金長片企畫書(以下簡稱企畫書)十五份,向本局申請;企畫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 申請人

1、  申請人簡介、最近三年製作之電影片介紹、獲獎紀錄及證明、前開電影片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情形;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具體填列,無相關資料者,免填,但應載明無資料。

2、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且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人得從事電影片製作之文意。

3、  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一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第二梯次申請人於申請時資產負債淨值總額已轉為正值者,並應檢附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

4、  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申請人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二) 輔導金長片製作企畫

1、  輔導金長片製作規劃

(1)   片名、製作立意、製作規格(包含預計使用之技術、設備說明)。

(2)   預定拍攝地點、預估製作期程(已開拍者應載明已拍攝進度)。

(3)   完整劇本(應含劇情大綱、分場大綱及人物介紹)。

(4)   編劇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輔導金長片之授權文件影本;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並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為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

(5)   輔導金長片於第六點第一款申請截止日前已開拍者,應檢附該長片三至五分鐘之片花;輔導金長片於第六點第一款規定之申請截止日前尚未開拍或已開拍但未有足夠內容者,應檢附十分鐘以上導演過往作品剪輯。前開片花或作品剪輯應含對白,且應為完整可播放DVD格式之DVD光碟。

(6)   屬動畫輔導金長片者,應另檢附部分主要人物造型轉面、部分分鏡腳本及美術設計風格說明。

2、  輔導金長片製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片/監製、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及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剪輯、美術、聲音、特效、動畫等職務)之名單、國籍、經歷簡述、獲獎紀錄及合約書或合作意向書。製片/監製、導演、主要演員屬中華民國國籍者,並應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屬參與動畫輔導金長片製作之中華民國國籍之編劇、藝術及技術人員,亦同。除製片/監製、導演應確定外,編劇、主要演員、藝術及技術人員尚未確定者,應註明「未定」,未註明者,視同已確定;且未確定者,得免附合約書或合作意向書及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預估製作總成本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4、  每一導演應出具僅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之切結證明(應載明片名)及符合第三點第七款規定之切結證明;每一製片/監製應出具製作之輔導金長片未逾二部之切結證明(應載明片名)。

5、  申請一般組輔導金者應另檢附以下文件:

(1)   導演之一或製片/監製之一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導演之一或製片/監製之一曾執導或製作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之說明,並附前開電影長片之准演執照/分級證明影本,且應提出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證明。

6、  申請新人組輔導金者應另檢附以下文件:導演曾執導一部電影長片、一部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電影短片或一部七十五分鐘以上單元劇之證明。執導電影長片者,應附該電影片准演執照/分級證明影本。

7、  申請多元組輔導金者應另檢附以下文件:導演曾執導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之說明,並附前開電影長片之准演執照/分級證明影本,且應提出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證明,或影展舉辦單位出具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得獎或入圍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該得獎或入圍之電影長片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展之證明文件影本。前開所稱入圍或得獎,應符合第三點第三款第二項之規定。

(三) 輔導金長片集資計畫

1、  應載明輔導金長片製作資金來源為自資或合資。

2、  申請輔導金長片製作資金來源屬申請人自資者,應提出申請人資金來源規劃說明;其資金來源為獲政府機關(構)、政府補助之財團法人補助、捐贈者,應列明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捐贈)金額及占申請人出資金額之比率。

3、  申請輔導金長片製作資金來源屬合資者:

(1)   應說明申請人及其他合資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並應檢附申請人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申請人獲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捐贈者,並應列明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捐贈)金額及占申請人出資金額之比率。

(2)   應檢附合資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人及其他合資者名稱出資金額、比率及形式)。

(3)   應檢附合資者同意遵守第十六點各款規定之文件。

(四) 輔導金長片行銷計畫

1、  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  國內外行銷策略、市場布局之規劃及異業結盟。

3、  國內外發行商簡介及其實績說明,未確定者,應註明「未定」,已確定者,並應檢附發行合約或發行意向書影本。

4、  輔導金長片預估上映檔期、票房、及國際參展計畫及其他行銷規劃。

5、  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

(五) 輔導金長片回饋計畫

申請人提供我國社會人士或大專校院以上學校在校學生參與輔導金長片製作跟拍、實習或辦理輔導金長片講座、校園映演座談會等回饋規劃。

(六)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六、申請期間、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申請期間如下:

1、  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日止。

2、  第二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日止。

(二)   遞送方式:

1、  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掛號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  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收件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   同一梯次同一輔導金長片僅得選擇一組別申請。違反者,申請人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之意思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其所有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四)   同一梯次申請案企畫書所載導演相同者或有製片/監製製作三部以上輔導金長片情形者,申請人應於本局通知期限內自行協調,並作成撤案之意思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五)   申請書及企畫書不論受理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選及審核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人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人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請補助之輔導金長片不符第三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前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  評選小組之組成:

1、  由本局遴聘影視及其他文化創意、創投產業之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組成評選小組。

2、  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  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  評選小組職責:

1、  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輔導金者名單、輔導金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獲輔導金者名單、輔導金長片片名及輔導金金額上限,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人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  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3、  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核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選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對評選相關事項保密。評選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輔導金獲選資格。

(四)  決議方式:獲輔導金者名單、輔導金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五)  本局得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聘請財務金融專家就企畫書財務資料審查並提供意見,且將前開意見周知評選委員,供評選參考。財務金融專家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人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財務金融專家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六)  申請案經評選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輔導金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輔導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八、簽約

獲輔導金者應於本局核定並通知其獲選輔導金之日起九個月內,與本局完成輔導金長片製作補助合約書(以下簡稱補助合約)之簽訂。補助合約由本局另定之。

九、信託合約之簽訂

獲輔導金者與本局簽訂補助合約之日起二個月內,應委託一家信託業承作輔導金之信託管理事宜。獲輔導金者應監督受委託之信託業者於信託合約簽訂前,將信託合約交付本局核定。獲輔導金者並應自本局核定信託合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信託合約之簽訂。

十、信託管理

(一)  獲輔導金者應於簽訂信託合約後,檢附輔導金收據及信託業開立之已繳交信託管理費、查核費之證明向本局申領輔導金。輔導金由本局依信託合約分期交付該信託業辦理撥付。

(二)  獲輔導金者向該信託業辦理輔導金長片製作成本之單據核銷金額,應逾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二倍。

(三)  信託合約中倒數第二期輔導金(應為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百分之二十),應俟輔導金長片經本局依第十二點規定核定審核通過,且信託業審查輔導金長片製作成本單據核銷無誤後,予以支付。

信託業審查前項輔導金長片製作成本單據核銷,認定獲輔導金者之核銷金額逾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二倍者,本局即按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百分之二十補助;獲輔導金者之核銷金額未逾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二倍者,信託業應即通知獲輔導金者及本局。本局應將本期輔導金併入最後一期輔導金核算。

(四)  信託合約中最後一期輔導金(應為實際輔導金總額扣除已支付之各期輔導金),應俟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規定向本局辦理輔導金長片結案,並經本局核定通過後,核實計算。實際輔導金總額由本局依補助合約規定核算。

(五)  信託金額支付之條件、程序,依信託合約之規定,獲輔導金者得分期申領輔導金。申領各期輔導金時,應依信託合約規定交付相關資料,經信託業審查無誤後,始得支領,且前一期支領之輔導金未核銷前,不得申領後一期輔導金。獲輔導金者向信託業核銷各期輔導金時,應出具各項支出憑證正本,並註明支出用途。其為境外支出憑證者,得以影本(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替代。境外支出憑證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應換算成新臺幣計價。

(六)  信託業之管理費用,由獲輔導金者支付。

(七)  信託業應聘請專業人士(名單事前應由信託業送交本局核准)查核輔導金長片之執行進度、製作成本單據核銷之審查及信託金申領事宜,其費用由獲輔導金者支付。

(八)  前二款管理費及查核費得列為製作成本,併同各期輔導金之單據辦理核銷。

(九)  輔導金於信託專戶衍生之利息金額,應全數繳回本局。

(十)  信託業應將輔導金長片收支計算表,定期送交本局。

十一、輔導金長片攝製完成期限

獲輔導金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合約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輔導金長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全片以動畫製作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合約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將輔導金長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攝製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十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輔導金者無法於前項期限攝製完成,並取得分級證明者,不受前項展延期限及次數之限制。但獲輔導金者仍應依第十二點、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規定期限辦理輔導金長片製作完成之審核、發行及結案。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十二、輔導金長片製作完成之審核

獲輔導金者應於取得輔導金長片分級證明後六個月內,且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前,檢具審核申請書、輔導金長片分級證明正反面影本、輔導金長片複製片、符合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相關證明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審核。

本局得請評選委員就前項申請案是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進行審核。評選委員應附具理由作成審核是否通過之建議,送本局核定。

(一)  輔導金長片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六點第十七款規定。

(二)  輔導金長片之製作規格、劇情及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片名、製片/監製、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攝影、剪輯、美術應與該片企畫書所載之內容一致。其屬動畫輔導金長片者,其製作規格、劇情及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片名、製片/監製、導演、編劇、藝術及技術人員應與該片企畫書所載之內容一致。

(三)  輔導金長片應具商業市場性、多元創新內容或文化藝術價值。

經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長片,本局得要求獲輔導金者限期修改,並再送審核;修改期間累積不得逾六個月。

十三、輔導金長片之發行期間

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長片經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九個月內,將該輔導金長片依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內容,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其無法於前開期限內作首輪商業映演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十四、輔導金長片之結案

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長片首輪商業映演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且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檢具下列各款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事宜。獲輔導金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前開期間(限)之展延。

(一)  經會計師簽證之輔導金長片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及受補助之輔導金經費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其為境外支出憑證者,得以影本替代,惟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境外支出憑證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應換算成新臺幣計價),並應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報告中應註明獲輔導金者出資總金額及比率)。原始支出憑證經本局報經審計部同意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得免檢送,但獲輔導金者應依「文化部補捐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1、  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於輔導金長片國內外票房、融資、民間投資、民間捐贈、各級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捐贈(應載明補助、捐贈金額及占全部經費比率)、投資、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及衍生周邊商品收入。

2、  支出部分即輔導金長片製作總成本,應分人事費、材料費、美工費、製作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雜支等八項,並檢附該八項之細目清冊、宣傳行銷費用。前開人事費支出,應另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繳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其領受之勞務報酬及勞務發生地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就源扣繳並開立扣繳憑單向當地國稅局申報)或人事費發票影本,並註明該個人擔任之職務。製作總成本金額應逾該片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二倍。其屬境外之支出憑證,得以影本(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替代。境外支出憑證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應換算成新臺幣計價。

(二)  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在國內沖印或輸出之證明。

(三)  製作企畫執行成效報告(含前後製執行過程說明、就業人力說明)。

(四)  行銷計畫執行成效報告(含行銷策略檢討、輔導金長片國內外票房證明、發行期間及其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或發行之收入及衍生周邊商品收入)。

(五)  輔導金長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之證明。

(六)  參展及入圍或得獎證明(包含參展、入圍、得獎之名義)。

(七)  回饋計畫執行成效報告:

1、  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

2、  提供我國社會人士或大專校院以上學校在校學生參與輔導金長片製作跟拍、實習之證明,及辦理輔導金長片講座或校園映演座談會之紀錄(包括但不限於時間、地點、出席演職員、講座內容及照片)。

(八)  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六點第十五款第一項規定上傳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之證明。

(九)  第十六點第十五款之授權書正本。

(十)  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開立受領獲輔導金者已履行第十六點第十六款規定無償贈送二個全新複製片(應載明複製片之規格)及該輔導金長片全部海報及劇照各二份之證明。

(十一) 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結案時,輔導金金額逾獲輔導金者實際出資總金額百分之八十者,本局應以獲輔導金者實際出資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八十重新核算實際輔導金金額,並修正補助合約;其有溢領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繳還本局。

十五、企畫書之變更

有下列各款情形者,獲輔導金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輔導金者到局說明,獲輔導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合約後,獲輔導金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補助合約攝製輔導金長片。變更以三次為限。

(一)  一般組企畫書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編劇、主要演員、攝影、剪輯、美術、未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導演或製片/監製有變更者。其屬一般組動畫輔導金長片者,其企畫書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編劇、藝術、技術人員、未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導演或製片/監製有變更者。

(二)  新人組、多元組企畫書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監製、編劇、主要演員、攝影、剪輯、美術有變更者。其屬新人組、多元組動畫輔導金長片者,其企畫書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監製、編劇、藝術、技術人員有變更者。

十六、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輔導金(資格),或申請輔導金審核、撥付。

(二)  獲輔導金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攝製輔導金長片。企畫書有變更並經本局同意者,亦同。

(三)  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八點及第九點規定完成輔導金長片補助合約及信託合約之簽訂。

(四)  獲輔導金者應依補助合約及信託合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申請各期輔導金及請款。

(五)  獲輔導金者不得將獲輔導金資格或輔導金長片企畫書轉讓他人。但經本局許可,得與國內電影片製作業合製,或變更為本局原核定之部分獲輔導金者製作。

(六)  獲輔導金者應為輔導金長片分級證明上所載出品公司之一。

(七)  輔導金長片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輔導金者名義參加。其參加國內影展活動時,亦同。

(八)  輔導金長片、企畫書內容及獲輔導金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  輔導金長片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電影製作合計達輔導金長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四十九以上者,如有涉及採購事項,且該當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有前開情形者,獲輔導金者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十)  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一點規定之期限完成輔導金長片之攝製,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

(十一) 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輔導金長片審核。

(十二) 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二點第三項本局指定之期限,將經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長片修改後,再送本局審核。

(十三) 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三點規定之期限,將輔導金長片依本局審核通過之內容,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

(十四) 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四點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

(十五) 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辦理結案前,應將輔導金長片剪輯成十分鐘以內之普遍級或保護級預告片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劇照、影片定格畫面或影片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輔導金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  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  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獲輔導金者未完全擁有輔導金長片之著作財產權時,應為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出具前項授權之書面正本,並於依第十四點辦理結案時,交付本局。

第一項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輔導金者應取得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為第一項利用之書面授權正本,並於依第十四點辦理結案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十六) 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辦理結案前,應無償贈送二個符合第十二點審核通過之輔導金長片全新複製片(其規格應符合第三點第六款各目規定之一,如依第三點第六款第二目規格繳交者,應繳交未加密且含字幕之DCP檔及HDCAM-SR錄影帶各一個)及該輔導金長片全部海報及劇照各二份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作為永久典藏之用。

(十七) 輔導金長片片首或片尾處應明示「本片係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一百零六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影片」或類似文意,並依本局要求加註機關識別圖樣。

(十八) 本局、信託業及第十點第七款信託業聘請之專業人士,得於輔導金長片經本局核定結案前,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輔導金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輔導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輔導金者並應依本局、信託業及信託業聘請之專業人士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九) 獲輔導金者應令本局指定之輔導金長片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參加本局指定之各項影展及活動。獲輔導金者應無條件配合履行,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報酬、補貼或其他任何名義費用。

(二十) 獲輔導金者應依本局核定獲輔導金處分函所附附款履行。

(二十一)    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二十二)    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規定辦理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輔導金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七、獲輔導金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輔導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輔導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輔導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被撤銷輔導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輔導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溢領之輔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輔導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輔導金者。

2、  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二)  獲輔導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輔導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輔導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被廢止輔導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輔導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溢領之輔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補助合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  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十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但獲輔導金者違反前點第三款規定,且向本局表示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完成製作)者,得不受自被廢止輔導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片長片輔導金之限制。

2、  違反前點第二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獲輔導金者於補助合約、信託合約簽訂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者。

3、  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十一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二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4、  輔導金長片經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或違反前點第十二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屆期未將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長片修改或雖於期限內修改後仍未通過審核者。

5、  未出具第十四點第一款或第二款文件,或出具之文件不完整、不符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二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 獲輔導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獲輔導金者應按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百分之三十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  違反前點第十三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2、  未出具第十四點第三款至第十一款文件之一,或出具之文件不完整、不符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二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

(四) 違反前點第十八款至第二十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獲輔導金者應按次依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百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 違反第前點第二十一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輔導金者應將該溢領之輔導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輔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 獲輔導金者未依前點第二十二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輔導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輔導金資格之企畫書、輔導金長片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因第二款第一目但書規定之情事致廢止輔導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

十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 申請人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 申請人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 申請人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 申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人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不能獲得補助資格或影響其受領補助之權益。

(五) 申請人保證於申請期間或執行結束後,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九、其他規定

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合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輔導金,獲輔導金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承辦人資訊

產製輔導科
李小姐
TEL:02-23758368分機1427
FAX:02-23758407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

(106年)文化部106年度「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計畫」受理申請

0

一、受理申請期間:

106年1月23日(星期一)起至106年2月23日(星期四)止,提送106年度執行計畫。

二、申請對象:

(一)博物館法第五條規定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法人或公立學校設立之公立博物館。

(二)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

(三)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

(四)從事博物館相關事業之教學、研究、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之依法立案或登記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三、補助項目:

凡於國內辦理並符合下列之一者,得申請補助。提案計畫可針對下列單一補助類型之工作項目提案,或針對跨類型之工作項目整合提案。惟申請單位於各年度以提出一個計畫為原則。

(一)第一類:博物館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

鼓勵博物館結合大學院校或社會資源,提供博物館從業人員進修、專業提升及產學合作管道,強化專業治理基礎,進而加強博物館營運之專業效能,並發展成為地方知識中心。

1.人才培育:針對博物館屬性及從業人員專業需求,開辦博物館專業人才培育課程或進行專業刊物之出版,包括博物館典藏研究、策展、經營管理、詮釋溝通、文創開發行銷、公共服務(含多元族群觀眾開發與需求照顧)等,以提升專業主導能力,擴大文化參與及近用,充實在地知識內涵。

2.產學合作:提供國內、外青年(二十至四十歲)博物館從業人員或博物館及其主題相關領域之學生駐館實習,透過產業合作連結提升專業知能,或以學校資源支援博物館增益其地方文史研究、整理及推廣能量。

(二)第二類:博物館國際(兩岸)合作與交流

參與博物館之國際專業組織及會議、辦理博物館展會、巡迴展等;針對研究、典藏、展示、教育等博物館核心課題,藉由連結國際(兩岸)與臺灣博物館或專業社群組織,發揚臺灣文化內涵、特色或串聯臺灣與世界各國共通之文化議題,建立平等、互惠之合作與交流,提高我國博物館之國際知名度,並以博物館典藏策劃之國際巡迴展為優先,俾促進國際合作在地化及在地文化國際化的發展。

四、補助金額:

每一年度執行計畫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200萬元為上限,106年度總補助預算額度為新臺幣1,000萬元。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設立之公立博物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補助,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二)公法人或公立學校設立之公立博物館,及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從事博物館相關事業之教學、研究、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之依法立案或登記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以部分補助為原則,補助比率最高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如經評審小組決議具重要意義之提案,不在此限。

五、申請方式:

請檢附填妥之申請文件1 式10份及電子光碟資料1份,於106年2月23日(星期四)止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至「文化部文化資源司博物館科」(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封面並請註明申請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

六、有關要點詳情及申請表,請逕自本部網站下載(http://grants.moc.gov.tw/Web/PointDetail.jsp?Key=39&P=2090)。

聯絡人:文化資源司博物館科 葉純帆小姐
電話:(02)8512-6330

(106年)106年度「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獎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

0

文化部公告

主  旨:公告本部辦理106年度「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獎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並自公告日後生效。

文化部公告

主  旨:公告本部辦理106年度「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獎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並自公告日後生效。

依  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12條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 本案獎(補)助之文化創意產業範圍及優先補助條件

(一)   範圍

限本部所主管之「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二)   優先補助條件及項目

  1. 經本部審認具文化實驗精神之計畫:即以文化內涵為核心,從現在到未來、在地到國際、文化結合科技應用等三個軸線出發,讓創作者嘗試從零到一的創意孵化到夢想實踐,強化藝術創作與文化創意之革新。
  2. 已申請進駐本部育成中心輔導之計畫。
  3. 經本部審認具前款本部所主管之產業優先補助參考項目(詳如附件)。

二、 申請人資格

符合以下任一類者,具申請人資格,並擇一申請。

(一)  個人/團隊申請:

  1. 申請組成可為個人或團隊。申請人及團隊成員須為年滿20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皆未曾辦理公司/商業登記。
  2. 以團體組織申請時,其申請人須為團隊成員共同推派之代表人,且為未來新創公司組織/商業組織設立之負責人,不得任意變更。

(二)  公司組織/商業組織申請:

  1. 須為本公告生效日前一年內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設立登記,且登記之營業所地址須在國內,並從事公告事項一所列之文創產業之本國公司組織/商業組織。
  2. 申請人須為公司組織/商業組織負責人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 申請條件與限制:

(一) 僅能選擇一類申請資格進行申請,並以申請一案為限。

(二) 申請人申請之計畫期程可為1年期或2年期;選擇2年期者須於初審時提報2年創業構想;決審時提供2年計畫。

(三) 申請人須填寫具開放性之工作據點詳細地址,必要時本部得進行查核。

(四) 申請人及其團隊成員、公司負責人未曾獲本部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獎補助。

四、 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本案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申請系統網址將於106年2月8日中午12時開放。申請人應於下述申請時間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申請表、提案構想並上傳相關檔案。

(二)本次申請時間:自106年2月8日12時至106年3月1日17時。

五、 審查作業程序

(一)    資格審查

由本部依據公告事項二所列之申請人資格等要項進行審查。資料若有缺件或不齊備,經本部通知後未於三天內補正者,將視同資格審查不通過,申請案不予受理。

 

(二)    初審

預計於北、中、南、東區辦理初審 (申請人於線上申請時擇區勾選),申請人與審查委員就所提構想進行15分鐘之面談,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評選具創新與創意商品、高度文化內涵、未來文創發展潛力及可執行性之提案。評審重點與比重分配如下:

編號 評選重點 比重
1 產品/服務之創新與創意、獨特性 25%
2 與本地文化之連結性與深度 25%
3 個人及團隊:創業發展潛力、可行性

公司組織/商業組織:組織能力、經營管理與行銷

25%
4 創業資金運用 25%
總計 100%

 

(三)    決審

通過初審之申請人應續提出「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書」電子檔光碟共一式3份參與決審,由評審委員就申請者提供之計畫書內容、業師專長及輔導制度、申請人簡報詢答及輔導紀錄進行評核,審查計畫內容之完整性、文化創意內涵、創業發展潛力及執行可行性。評選重點與比重分配如下:

 

編號 評選重點 比重
1 個人及團隊:創業計畫可行性

公司組織/商業組織:永續性經營發展策略

20%
2 創業資金來源與運用規劃 20%
3 商品特色與市場定位 20%
4 商業模式 20%
5 業師專長及輔導制度 20%
總計 100%

六、      考評說明:

(一)   本計畫執行至106年10月31日止。本部預定於106年11月辦理期末審查(實際辦理時間及方式依實際情況調整)。

(二)   考評內容為查核點、經費運用情形、計畫完成率、業師輔導情形及執行情形。

(三)     個人/團隊須將設立登記公司組織/商業組織列為計畫查核點,作為期末審查內容。

七、      業師輔導制度

(一)   業師來源:申請人須尋求專業領域業師協助輔導申請計畫執行,並於初審通過後提出業師輔導同意書及專長相關文件作為決審時評審重點項目。

(二)         輔導方式:

業師須於每月進行至少1次輔導,輔導形式不拘,可採會議、工作執行輔導、媒合合作機會等方式為之,並作成輔導紀錄。輔導紀錄為期末審查重點之一,必要時本部得要求提供佐證資料。

八、      經費獎助原則:

(一)              分級獎助制:

  1. 計畫經決審通過後,屬第一級者,獲獎助金新臺幣八十萬元。
  2. 計畫經決審通過後,屬第二級者,獲獎助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              本計畫獎金共分2期撥付,分別為獲獎助金之50%。

九、      獎補助內容及撥款方式

(一)      1年期計畫

1.第一期款

(1) 個人/團隊:

經決審通過後,於1個月內檢附修正後計畫書一式5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2張),及第1期創業獎金 (含稅金)收據等函送本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

(2) 公司組織/商業組織:

經決審通過後,應於1個月內檢附修正後計畫書一式5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2張)、公司登記/商業登記之證明資料影本1份及第1期創業獎金 (含稅金)收據,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

  1. 第二期款:

通過期末審查者應於規定時間內檢送期末成果報告書一式5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2張),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檢送第2期獎金(含稅金)收據辦理撥款。

(二)      2年期計畫

1.第1年計畫比照1年期計畫撥付方式辦理相關事宜。

2.第2年計畫

(1)  第一期款

須於第1年期末審查時再次提出第2年計畫書。通過審查者,應於規定時間內繳交修正後計畫書一式5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2張),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檢送次年度第1期獎金(含稅金)收據辦理撥款。

(2)    第二期款

應於次年度期末審查時提出第2年期末報告書。通過第2年度期末審查者應於規定時間內檢送期末成果報告書一式5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2張),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檢送第2期獎金(含稅金)收據辦理撥款。

十、 計畫變更及終止作業

(一)         計畫變更:

  1. 查核項目與經費變更:經核定獎助之案件若有查核項目或經費運用變更,應於106年8月31日前報請本部核准。
  2. 其他變更:

(1)團隊名稱變更:已設立公司行號者名稱之變更,應敘明事由並檢附商業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行號名稱變更函等文件,始得辦理變更。

(2)             團隊成員變更:

  1. 團隊代表人得敘明理由並檢附原團隊代表人及所有計畫成員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惟新任代表人須為申請計畫時之原團隊成員,並以一次為限。
  2. 團隊成員變更累計超過二分之一(無條件進位)時,視同計畫終止,應依本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二)         計畫終止:

  1. 計畫進行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自願放棄本計畫,需辦理計畫終止者,應敘明理由及檢附撤銷同意聲明書,報請本部辦理。
  2. 如遇計畫終止,各申請人、團隊及公司組織/商業組織應繳回已核撥之所有款項。

十一、            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

(一)   決審通過者(個人及團隊申請者須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商業登記),得申請以實體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進駐日起最長以1年為限,每月可獲得至多新臺幣3千元補助。

(二)   進駐後檢附公司營運成果報告、進駐育成中心證明文件、租金單據正本及收據函送本部,經審核無誤後撥款;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並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申請者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偽不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   各階段申請與評審結果經本部核定後,正式公告於本部官網並函知獲者,惟相關獎金或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撥付。

十二、             輔導資源:

申請計畫經各階段評審通過之獲獎者,均須完成該階段之任務目標,並出席本部舉辦之說明會及配合審查作業。

(一)    宣導說明會

本部將於線上申請報名期間辦理宣導說明會,開放給有意申請之民眾自由報名參加,舉辦時間將另行公告。

(二)    創業營運輔導

通過本計畫初審之申請者,得向本部文化創意產業輔導陪伴計畫執行單位申請創業營運輔導與諮詢。

(三)    圓夢計畫執行說明會

通過本計畫決審之獲獎者,須參與本部辦理之圓夢計畫執行說明會,舉辦時間將另行公告。

十三、            違規處理

(一)   無故中途退出或無法完成預計目標查核點者,應依其完成本案工作項目所占之比率,無條件退還本部全部或部分之獎助款。

(二)   各階段申請者及受獎(補)助申請者、團隊及公司組織/商業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依規定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並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撤銷或廢止獲獎者之受領資格,及追回其已受領之全部或部分獎勵或補助金,違規者須依本部所指定期限無條件退還已受領之核撥款項:

  1. 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本計畫。
  2. 重複申請本計畫獎助。
  3. 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4. 各申請計畫已獲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情形。
  5. 未依本部規定辦理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6. 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公告內容、本部審查規定暨通知事項者及其他法令規定者。

十四、        行政透明規範及獲獎助者應注意事項

(一)  申請案經審查小組進行評審並決議給予獎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獎助金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獎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二)  經核定獎助之案件若發生未按規定繳交資料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情事,列為未來本部其他獎、補助案之審核參考。

(三)    本計畫之各項紀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獲獎者應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獲獎者有義務配合本部舉辦各種推廣宣傳、媒合或成果交流及媒體拍攝紀錄等活動。

諮詢輔導服務專線電話:馬小姐(02)2766-1660(分機104)

聯絡人:黃小姐(02)8512-6593、林小姐(02)8512-6571

依  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12條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 本案獎(補)助之文化創意產業範圍及優先補助條件

(一)   範圍

限本部所主管之「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二)   優先補助條件及項目

  1. 經本部審認具文化實驗精神之計畫:即以文化內涵為核心,從現在到未來、在地到國際、文化結合科技應用等三個軸線出發,讓創作者嘗試從零到一的創意孵化到夢想實踐,強化藝術創作與文化創意之革新。
  2. 已申請進駐本部育成中心輔導之計畫。
  3. 經本部審認具前款本部所主管之產業優先補助參考項目(詳如附件)。

二、 申請人資格

符合以下任一類者,具申請人資格,並擇一申請。

(一)  個人/團隊申請:

  1. 申請組成可為個人或團隊。申請人及團隊成員須為年滿20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皆未曾辦理公司/商業登記。
  2. 以團體組織申請時,其申請人須為團隊成員共同推派之代表人,且為未來新創公司組織/商業組織設立之負責人,不得任意變更。

(二)  公司組織/商業組織申請:

  1. 須為本公告生效日前一年內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設立登記,且登記之營業所地址須在國內,並從事公告事項一所列之文創產業之本國公司組織/商業組織。
  2. 申請人須為公司組織/商業組織負責人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 申請條件與限制:

(一) 僅能選擇一類申請資格進行申請,並以申請一案為限。

(二) 申請人申請之計畫期程可為1年期或2年期;選擇2年期者須於初審時提報2年創業構想;決審時提供2年計畫。

(三) 申請人須填寫具開放性之工作據點詳細地址,必要時本部得進行查核。

(四) 申請人及其團隊成員、公司負責人未曾獲本部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獎補助。

四、 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本案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申請系統網址將於106年2月8日中午12時開放。申請人應於下述申請時間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申請表、提案構想並上傳相關檔案。

(二)本次申請時間:自106年2月8日12時至106年3月1日17時。

五、 審查作業程序

(一)    資格審查

由本部依據公告事項二所列之申請人資格等要項進行審查。資料若有缺件或不齊備,經本部通知後未於三天內補正者,將視同資格審查不通過,申請案不予受理。

 

(二)    初審

預計於北、中、南、東區辦理初審 (申請人於線上申請時擇區勾選),申請人與審查委員就所提構想進行15分鐘之面談,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評選具創新與創意商品、高度文化內涵、未來文創發展潛力及可執行性之提案。評審重點與比重分配如下:

編號 評選重點 比重
1 產品/服務之創新與創意、獨特性 25%
2 與本地文化之連結性與深度 25%
3 個人及團隊:創業發展潛力、可行性

公司組織/商業組織:組織能力、經營管理與行銷

25%
4 創業資金運用 25%
總計 100%

 

(三)    決審

通過初審之申請人應續提出「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書」電子檔光碟共一式3份參與決審,由評審委員就申請者提供之計畫書內容、業師專長及輔導制度、申請人簡報詢答及輔導紀錄進行評核,審查計畫內容之完整性、文化創意內涵、創業發展潛力及執行可行性。評選重點與比重分配如下:

 

編號 評選重點 比重
1 個人及團隊:創業計畫可行性

公司組織/商業組織:永續性經營發展策略

20%
2 創業資金來源與運用規劃 20%
3 商品特色與市場定位 20%
4 商業模式 20%
5 業師專長及輔導制度 20%
總計 100%

六、      考評說明:

(一)   本計畫執行至106年10月31日止。本部預定於106年11月辦理期末審查(實際辦理時間及方式依實際情況調整)。

(二)   考評內容為查核點、經費運用情形、計畫完成率、業師輔導情形及執行情形。

(三)     個人/團隊須將設立登記公司組織/商業組織列為計畫查核點,作為期末審查內容。

七、      業師輔導制度

(一)   業師來源:申請人須尋求專業領域業師協助輔導申請計畫執行,並於初審通過後提出業師輔導同意書及專長相關文件作為決審時評審重點項目。

(二)         輔導方式:

業師須於每月進行至少1次輔導,輔導形式不拘,可採會議、工作執行輔導、媒合合作機會等方式為之,並作成輔導紀錄。輔導紀錄為期末審查重點之一,必要時本部得要求提供佐證資料。

八、      經費獎助原則:

(一)              分級獎助制:

  1. 計畫經決審通過後,屬第一級者,獲獎助金新臺幣八十萬元。
  2. 計畫經決審通過後,屬第二級者,獲獎助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              本計畫獎金共分2期撥付,分別為獲獎助金之50%。

九、      獎補助內容及撥款方式

(一)      1年期計畫

1.第一期款

(1) 個人/團隊:

經決審通過後,於1個月內檢附修正後計畫書一式5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2張),及第1期創業獎金 (含稅金)收據等函送本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

(2) 公司組織/商業組織:

經決審通過後,應於1個月內檢附修正後計畫書一式5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2張)、公司登記/商業登記之證明資料影本1份及第1期創業獎金 (含稅金)收據,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

  1. 第二期款:

通過期末審查者應於規定時間內檢送期末成果報告書一式5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2張),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檢送第2期獎金(含稅金)收據辦理撥款。

(二)      2年期計畫

1.第1年計畫比照1年期計畫撥付方式辦理相關事宜。

2.第2年計畫

(1)  第一期款

須於第1年期末審查時再次提出第2年計畫書。通過審查者,應於規定時間內繳交修正後計畫書一式5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2張),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檢送次年度第1期獎金(含稅金)收據辦理撥款。

(2)    第二期款

應於次年度期末審查時提出第2年期末報告書。通過第2年度期末審查者應於規定時間內檢送期末成果報告書一式5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2張),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檢送第2期獎金(含稅金)收據辦理撥款。

十、 計畫變更及終止作業

(一)         計畫變更:

  1. 查核項目與經費變更:經核定獎助之案件若有查核項目或經費運用變更,應於106年8月31日前報請本部核准。
  2. 其他變更:

(1)團隊名稱變更:已設立公司行號者名稱之變更,應敘明事由並檢附商業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行號名稱變更函等文件,始得辦理變更。

(2)             團隊成員變更:

  1. 團隊代表人得敘明理由並檢附原團隊代表人及所有計畫成員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惟新任代表人須為申請計畫時之原團隊成員,並以一次為限。
  2. 團隊成員變更累計超過二分之一(無條件進位)時,視同計畫終止,應依本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二)         計畫終止:

  1. 計畫進行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自願放棄本計畫,需辦理計畫終止者,應敘明理由及檢附撤銷同意聲明書,報請本部辦理。
  2. 如遇計畫終止,各申請人、團隊及公司組織/商業組織應繳回已核撥之所有款項。

十一、            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

(一)   決審通過者(個人及團隊申請者須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商業登記),得申請以實體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進駐日起最長以1年為限,每月可獲得至多新臺幣3千元補助。

(二)   進駐後檢附公司營運成果報告、進駐育成中心證明文件、租金單據正本及收據函送本部,經審核無誤後撥款;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並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申請者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偽不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   各階段申請與評審結果經本部核定後,正式公告於本部官網並函知獲者,惟相關獎金或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撥付。

十二、             輔導資源:

申請計畫經各階段評審通過之獲獎者,均須完成該階段之任務目標,並出席本部舉辦之說明會及配合審查作業。

(一)    宣導說明會

本部將於線上申請報名期間辦理宣導說明會,開放給有意申請之民眾自由報名參加,舉辦時間將另行公告。

(二)    創業營運輔導

通過本計畫初審之申請者,得向本部文化創意產業輔導陪伴計畫執行單位申請創業營運輔導與諮詢。

(三)    圓夢計畫執行說明會

通過本計畫決審之獲獎者,須參與本部辦理之圓夢計畫執行說明會,舉辦時間將另行公告。

十三、            違規處理

(一)   無故中途退出或無法完成預計目標查核點者,應依其完成本案工作項目所占之比率,無條件退還本部全部或部分之獎助款。

(二)   各階段申請者及受獎(補)助申請者、團隊及公司組織/商業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依規定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並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撤銷或廢止獲獎者之受領資格,及追回其已受領之全部或部分獎勵或補助金,違規者須依本部所指定期限無條件退還已受領之核撥款項:

  1. 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本計畫。
  2. 重複申請本計畫獎助。
  3. 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4. 各申請計畫已獲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情形。
  5. 未依本部規定辦理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6. 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公告內容、本部審查規定暨通知事項者及其他法令規定者。

十四、        行政透明規範及獲獎助者應注意事項

(一)  申請案經審查小組進行評審並決議給予獎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獎助金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獎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二)  經核定獎助之案件若發生未按規定繳交資料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情事,列為未來本部其他獎、補助案之審核參考。

(三)    本計畫之各項紀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獲獎者應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獲獎者有義務配合本部舉辦各種推廣宣傳、媒合或成果交流及媒體拍攝紀錄等活動。

諮詢輔導服務專線電話:馬小姐(02)2766-1660(分機104)

聯絡人:黃小姐(02)8512-6593、林小姐(02)8512-6571

共享取代購買 倫敦街頭推出「借物館」

0

如果你家的地毯超髒,但是客人就要到了,你可能有幾種處理方式:買一個地毯清潔機、請清潔公司專員來處理,或是到專業機具店裡租個地毯清潔機。但如果你住在倫敦南部的西諾伍德(West Norwood),現在還可以有個新選擇——你只要花個 9 英鎊(約新台幣360元)到附近的「借物館 」(Library of Things)借一台地毯清潔機來用就可以了。

位在東倫敦的借物館實體店鋪。(攝影:Sebastian Wood。圖片來源:Library of Things。授權方式:Media use)

不用買了,來借東西吧!

「這是個很簡單的概念。」26歲的借物館共同創辦人蕾貝卡.特里維廉(Rebecca Trevalyan)表示。

甫在7月開張第一家實體店鋪,借物館標榜不需會費,每個人都能免費申請,並享有每週租借五項物件的權限。9英鎊的地毯清潔機是借用費最高的物件之一,其他大部分的物件只要 2 到4英鎊(約新台幣80到160元)就可以借回家。舉例來說,2英鎊可以借到園藝耙子,4英鎊可以借到麵包機。

會員們只要瀏覽線上清單,就可以看到所有可供租借的物件,包括各種DIY器具、露營裝備、廚房用品,甚至是潛水衣。

「我們運作的方式是,借物館擁有物件的所有權,然後用很低的價格租借給民眾。至於租用費,則取決於該物件的價值和搶手程度。」特里維廉說明。

最早,特里威廉和另外兩位創辦人透過Kickstarter募資平台,成功籌措了約1萬4500英鎊(約新台幣60萬元)的創立基金。根據《英國衛報》報導,雖然7月實體店鋪開始營運時,借物館只吸引了150位會員加入,但他們積極尋找發展機會,未來潛力不容小覷,目前已獲得當地特力屋公司贊助總價 1000英鎊(約新台幣4萬1500元)的等值物品;此外,知名戶外用品品牌貝豪斯(Berghaus)和巴塔哥尼亞(Patagonia)也贊助了登山背包、旅行帆布袋和其他物品。

「我們希望這些借出的物品都能有第一流的品質,所以盡可能不接受二手物品捐贈,因為我們必須確保物品的使用能安全無虞,尤其是電器設備。」特里維廉補充。

實體店鋪內部陳列。(攝影:Sebastian Wood。圖片來源:Library of Things。授權方式:Media use)

 

根據《英國衛報》報導,除了借物費用外,他們還希望透過販賣自有品牌商品,以及螺絲釘和清潔劑等附屬產品來創造更多收益;借物館也贏得英國皇家文藝學會(Royal Society of Arts)的擴展促進獎(Scaling Catalyst Award),製作套裝教戰手冊,將借物館的商業模式推廣給其他組織;此外,他們也開設「新兵訓練營」來幫助其他組織設立自己的借物館。

「我們希望借物的概念將來會出現在各種形式裡,例如圖書館、住宅房產、社區中心和商店。」特里維廉說。

每年千億美元產值 共享經濟蓬勃發展中

相較於直接購買產品,貸款、租借、交換等方式都能幫助人們達成目的,也都是過往就已經出現的服務,但像借物館這種不販售所有權的共享模式,在網路革命的推波助瀾之下,產業正扶搖直上。根據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PwC)2014年的調查報告,預計到了2025年,共享經濟 (sharing economy)的全球產值可達每年3350億美元,相當於傳統租賃部門的預估產值。

共享經濟的知名案例包括共乘業者優步(Uber)、汽車隨停隨租的ZipCar、和任務小幫手TaskRabbit等,紛紛在各自產業帶來革命性的衝擊。因此,許多傳統業者紛紛跳出來抵制這些創新的共享服務模式,例如,全球飯店產業就對Airbnb網站註1持反對意見。

然而,借物館的企圖心與這些案例不同。特里維廉認為,借物館的目標在於「如何讓一個組織能為在地社區和會員負責,並且會員之間形成真正的對等式網絡體系(peer-to-peer,譯註:又稱點對點技術,即不依靠一中心伺服器,而是由用戶端形成的節點互相連結和分享資訊)」。這和優步的模式相當不同,因為優步的開放平台仍被私人操控與擁有。

其他想像:時間做為一種貨幣

另一個相似的案例是位於倫敦的工作分享平台「小時經濟 (Economy of Hours,簡稱Echo )」,該網路有超過3000位使用者,在這個平台上,會員彼此用各自的時間和技術進行平等交易。不論提供的是設計還是剪髮服務,都是用一個人一小時的技能換取另一個人一小時的服務。但是,不同於其他大型技能交換組織,例如TaskRabbit、Fiverr、和PeoplePerHour,小時經濟並沒有實際的金錢交易。

小時經濟的營運總監莎拉.亨德森(Sarah Henderson)表示:「我們從共同創造的民主概念為出發點,讓每個人都能在創造的過程中享有同等的尊重與參與,這是我們的核心理念。」

在小時經濟的平台上,會員可以交換彼此的時間來獲得不同服務。(圖片擷取自Economy of Hours網站。)

 

小時經濟被登記為一家「社區利益公司」(a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亨德森向《英國衛報》透露,目前遭遇的最大限制還是資金。因為沒有任何利潤,該公司只得依賴補助金、志工和慈善捐款來營運,並支付三位員工的薪水(上述談到的借物館目前沒有任何一個員工有給薪)。

擴大營運模式的規模總是一大挑戰。專業顧問組織「未來論壇(Forum for the Future)」永續商業主任班.凱勒(Ben Kellard)表示,社會企業總是有遠大的理想和創意,但他們缺乏資本和市場。相較之下,一般大企業缺少理想和創意,但卻坐擁充沛的市場與資金。「理論上,豐沛的創意和理想,應該會與大規模的資金及市場完美結合,但是現實往往不是如此。」

然而,凱勒認為共享經濟是「不可逆的趨勢」,企業若忽視這些崛起中的創新者,等於是在拿未來的發展開玩笑。目前,與這些新創公司發展網絡連結和實驗性合作模式,可能比建立完全的合夥關係更為實際。這樣的例子包括一開始設立於哥倫比亞的創投公司Wayra註2

另一個共享經濟社會企業需要跨過的障礙,是市場需求仍然不高。特力屋資助的街頭銀行(Streetbank)創立人山姆.史蒂芬斯(Sam Stephens)憂心地表示,現在民眾可以輕易地上網消費,可以說是「盲目消費」最猖獗的黑暗時代。他擔心,可能必須透過金融海嘯這樣的經濟災難,才能讓一般消費者認真考慮以共享取代購買。

不過,史蒂芬斯仍懷抱希望,也許有朝一日能透過民主運作及社區自有的共享經濟模式,扭轉消費資本主義(consumer capitalism)掛帥的局勢。

 

註1:Airbnb是一個國際訂房網站,直接媒合欲出租房子的屋主與有住房需求(通常是因為旅遊)的客人,Airbnb則從中收取佣金。
註2:Wayra 是由日常用品及食品龍頭聯合利華成立的創想平台 Unilever Foundry 和西班牙電信公司(Telefonica) 共同創立,目前已資助超過歐美 350 個新創公司的成立。(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 本文轉載自環境通訊網

募集1000本台灣繪本

0

『1000本台灣繪本募集行動』是孩子們給我們的靈感禮物,2016年的五月天地雙寶的誕生,是我們人生重要的里程碑,也開始了另一階段的學習,也是在這樣的因緣際會下,讓我們有想法開始策劃這樣的計畫,感謝南方青年力、大號文創與城市對話各位朋友的支持。

相信未來的屏東,將會是孩子的天堂~

歡迎有興趣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我們的合作行列

計畫發起人:邱翌瑄
聯絡電話:0905-132-101
Line:@ekg4306q
Facebook:HO覓

活動網址:http://space.homi.cc/?page_id=2910

【行動計畫的緣起】

『1000本台灣繪本募集行動』是孩子們給我們的靈感禮物,2016年的五月天地雙寶的誕生,是我們人生重要的里程碑,也開始了另一階段的學習,也是在這樣的因緣際會下,讓我們有想法開始策劃這樣的計畫,感謝南方青年力、大號文創與城市對話各位朋友的支持。

相信未來的屏東,將會是孩子的天堂~
/行動說明/
本次行動由HO覓藝文實驗研究所的『種子冊庫』發起,屏東縣南方青年力發展協會、大號文創、城市對話協力的一個行動,我們透過台灣繪本收集&在地繪本製作兩大方向來進行,推行兩年行動計劃,這是第一階段的『1000本台灣繪本募集行動』,繪本是兒童學習讀物的首要媒介之一,經過三年的時間研究採集發現,有感認同是正能量的填充劑,也是最重要的動能,同時搭配『屏東在地繪本繪製33鄉33本繪』行動,邀集30位美術繪畫者,一起來建構在地故事繪本,透過田調採集、手繪與印製出版等三個階段來做繪本故事集,認識自己的故鄉,讓有感從小開始。

【1,000本繪本募集行動】

計畫進行:持續性募集,預計2017年6月對外開放(地點:HO覓-1F 屏東市中山路58-3號)
目標:1,000本台灣繪本
主要繪本收集:
以描述台灣故事為主軸的繪本,在地故事、人物、產業、趣事、信仰…等
提供繪本者:
將成為『種子冊庫』的種子庫員,將透過社群分享各地庫員交流,讓我們一起讓兒童培育更扎實。

種子冊庫營運方式:
將提供屏東各學校繪本交換、設立種子冊庫基地站,並搭配說故事與巡迴車的方式,讓繪本的閱讀與使用率提升,讓更多小朋友可以更了解台灣這美麗的母島。

推動人力&資源募集計畫:
透過協會招募認同此行動的志工爸媽,來組成種子冊庫-蒲公英志工隊,透過移動書庫、定點設站、書故事…等方式,來推展進行,其他資源將依推動的狀態於社群公告由大家一起以來協助募集。

【30位繪本繪畫師募集】

我們預計透過田調收集的方式將故事文本建構再透過繪師將故事會製成繪本故事。
計畫進行:2年(至2018年底止)
目標:建構屏東在地繪本33本
歡迎對此行動有興趣的朋友與我們聯繫,移動書庫需要貨車&貨車改造、定點設站需要木工或鐵工、種子冊庫需要木地板建置&兒童安全防護設備….等等,期待,有更多不同領域的人一起來建構屬於屏東的兒童繪本基地。

鏡頭下旅行屏東攝影展

0

鏡頭下旅行屏東攝影展,是屏東少見的攝影比賽得獎的作品,在青創基地(P基地)展出,即日起展至2017/02/09日止,透過影像來讓大家認識屏東,看見屏東之美,在兩百多件的作品中這42件作品受到專業評審的青睞,有風景、人物、動物、建築…包羅萬象由此可看見屏東的多元文化。

本次比賽參賽的作品將也成為屏東影像資料庫,屏東縣政府藉此推動地方影音資料庫,提供有需要的團隊非營利使用,在CC創用的授權架構下備註使用,展覽也透過無框畫來展覽,結束之後可以繼續於縣府掛置美化空間,有別於一次性的概念,讓作品可以繼續被更多人看見。

在比賽過程辦理許多攝影講座,鼓勵民眾用手機來記錄拍攝,跟上手機的潮流,邀請各位縣民一起來當屏東的攝影師與代言人,四場次超過百人的參與,人手一機以及現在的手機畫素並不輸專業相機,過年期間不妨來看展同時看看能否分辨出哪一張是手機拍攝的唷!另外搭配展覽提供五百張的明信片,只要投入展場的紅色復古信箱,主辦單位就會幫你寄出,數量有限送完為止。

另外在2/18日加碼的攝影講座,親子團拍,由專業的老師來告訴你如何拍出超萌的照片,除了上課外還有一個小時的實際外拍活動,機不可失,快上官方網站http://photo.pingtung.com.tw 報名。

官方網站:http://photo.pingtung.com.tw
活動報名連結:http://photo.pingtung.com.tw/?page_id=9012

展覽地點:屏東市勝利利77號(青創基地-P基地一樓)

(106年)106年「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受理申請公告

0

106年「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

受理申請公告

一、「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於106年1月25日修訂公布實施, 106年各類案件申請時間調整如下,有意申請之單位,請於期限內,依辦理地點向所屬之生活美學館提出申請,以利辦理後續審核事宜。

二、收件時間:

(一)互助共好類:每年受理一次。

收件時間:106年1月25日(星期三)至2月24日(星期五)(郵戳為憑)。

(二)自主參與類:每年受理兩次。

1、第1次收件時間:106年1月25日(星期三)至2月24日(星期五) (郵戳為憑)。

2、第2次收件時間:106年6月1日至6月30日(星期五) (郵戳為憑)。

三、寄送地點:

(一)連江縣、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之提案,請寄送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30041新竹市武昌街110號)。

(二)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之提案,請寄送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50074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8號)。

(三)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之提案,請寄送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70062 臺南市中西區中華西路二段34號)。

(四)花蓮縣、臺東縣之提案,請寄送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950 臺東市大同路254號)。

四、申請資料:請以公函檢附經費補助申請表、計畫書及立(備)案證書影本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影本一式八份及電子光碟資料一份,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各督導之生活美學館提出申請。郵件封面請註明申請項目。缺件、逾期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概不予受理。

五、本補助相關規定及申請表件,請至本部網站:政府資訊公開/獎補助資訊網/文化部/文化資源司/「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下載(網址:http://www.moc.gov.tw)。